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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道歉也會賠償的好樣公寓管理員 《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》 值班時遇到個似乎有妄想症的女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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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 值班大部都在燒錄之前下載的影片
作者: 劉阿漢 日期: 2006.06.02  天氣:  心情:

ㄅ)看完VCD洋片,似乎第2次看[:|]
ㄆ)宵夜[:-]~烤前家樂福買的雞腿塊+2隻泡魷魚
ㄇ)上網,看信寄信
ㄈ)2時許睡[I-)],0720起,出門又是下大雨
ㄉ)皮鞋和運動鞋這幾天都被雨水浸泡[:6]啦!只好穿拖鞋上班
ㄊ)上午主要整理新舊玻片歸檔
ㄋ)朝頓[:-]~電鍋蒸5顆肉粽,也因此飽到下午[:E]
ㄌ)下B.3整理舊臘塊歸檔,並幫醫師技士們找些舊臘塊
ㄍ)要用筆記型電腦燒錄之前下載的影片卻無法燒錄,很是奇怪[:o?]
ㄎ)12時至2樓第3會議室參加員工關懷講座,本來是每週3舉行,但因本周3是逢端午佳節,因此就改今天.到2時結束
ㄏ)似乎病院所有的大小員工,每個人總是有做不完的工作[:@],所以會有很大的壓力存在,但是如何割捨不要帶到下班後的環境才是個很大的學問
ㄐ)下午主要整理新舊臘塊與玻片歸檔
ㄑ)16時許下B.3拿筆記型電腦,已備值班用
ㄒ)晚上1700~2100大廳服務台代總務室周S值班,和人事室蔡R共值任副手,他也是幫復健部蕭S代值
ㄓ)總務室周S本來是找同部室的陳S值班,但之前我欠陳S一班,所以還給她.另復健部蕭S本來是找我代值,但因我分身乏術,所以就跟檢驗醫學部的劉S換班,而劉S又跟蔡R換班
ㄔ)暗頓[:-]~不是很餓,所以吃些餅乾充飢
ㄕ)值班時大部分都在燒錄之前下載的色情影片[=D],上午不能用晚上卻是又可以用啦!還好今晚很輕鬆查詢的人比較少
ㄖ)B.1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轉帳兩筆,1筆是前...女友顏S寄來的肉粽30顆$1千元,另一是雅虎公益拍賣得標的1項
ㄗ)值完班後先回科部辦公室整理順便休憩
ㄘ)22時許下班離院,23時初返回到家
ㄙ)上網看信寄信
公務員服務法/
中華民國28/10/23日國民政府制訂公布全文25條 
中華民國32/1/4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3條、第22~24條條文 
中華民國36/7/11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2條、第13條條文 
中華民國85/1/15日總統華總(1)義字第8500004660號令修正第13條、第14條;增訂第14條之1、第14條之2、第14條之3、第22條之1 
中華民國89/7/19日總統華總(1)義字第8900177720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
第1條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,忠心努力,依法律命令所定,執行其職務。
第2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,屬官有服從之義務。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,如有意見,得隨時陳述。
第3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,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,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,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。
第4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,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,均不得洩漏,退職後亦同。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,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,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。
第5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,謹慎勤勉,不得有驕恣貪惰,奢侈放蕩,及冶遊賭博,吸食菸毒等,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。
第6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,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,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,加損害於人。
第7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,應力求切實,不得畏難規避,互相推諉,或無故稽延。
第8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,除程期外,應於1個月內就職。但具有正當事由,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,得延長之。其延長期間以1個月為限。
第9條 公務員奉派出差,至遲應於1星期內出發,不得藉故遲延,或私自回籍,或往其他地方逗留。
第10條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,不得擅離職守,其出差者亦同。
第11條 公務員辦公,應依法定時間,不得遲到早退,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,不在此限。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,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。前項規定自民國90/1/1日起實施,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。
第12條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,不得請假。公務員請假規則,以命令定之。
第13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。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、工、礦、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,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,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,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,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
公司股本總額10%者,不在此限。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。
公務員利用權力、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,依刑法第131條處斷;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其離職者,亦同。公務員違反第1~第3項之規定者,應先予撤職。
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,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。其依法令兼職者,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。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,於離去本職時,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。
第14-1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,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、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。
第14-2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,受有報酬者,應經服務機關許可。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。前項許可辦法,由考試院定之。
第14-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,應經服務機關許可。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。
第15條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,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,有所關說或請託。
第16條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,無論涉及職務與否,不得贈受財物。公務員於所辦事件,不得收受任何餽贈。
第17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,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,應行迴避。
第18條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,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。
第19條 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,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。
第20條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,應盡善良保管之責,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。
第21條 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,不得私相借貸,訂立互利契約,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:
1.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。
2.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。
3.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。
4.受有官署補助費者。
第22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,應按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懲處,其觸犯刑事法令者,並依各該法令處罰。
第22-1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14條之1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NT$1百萬元以下罰金。犯前項之罪者,所得之利益沒收之。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第23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,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,應受懲處。
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,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,均適用之。
第25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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