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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
2006/08/27的日記
作者:
獨孤求敗:法律專業No1
日期: 2006.08.27 天氣:
心情:
吃香喝辣,穿金戴銀,貪腐的阿騙政府是台灣的亂源!
阿騙說他很快樂,但台灣哀鴻遍野,生靈塗炭!
:-$
不管是民事,刑事或行政訴訟的被告 通常都不會認錯 還會和民進黨一樣,喜歡硬抝(不懂法律的行政訴訟被告--特別是承辦人員,沒有法律專業,打行政訴訟還會胡扯,答非所問,貽笑大方:)))
行政訴訟法第229條
左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,:-$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:
1.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,所核課之稅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者.
2.:-$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.
3.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者.
4.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、警告、記點、記次或其他...
5.依法律之規定...
前項所定數額,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,以命令減為新台幣2萬元或增至新台幣20萬元.
第233條
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:-$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.
行言詞辯論者,其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,應與訴狀或第231條第2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.
第232條
簡易訴訟程序在:-$獨任法官前行之.
:)>-
民主法治的國家,懂法律的平民,越能保障權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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