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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
2008/06/08的日記
作者:
獨孤求敗:法律專業No1
日期: 2008.06.08 天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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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必須能確定! 暱 稱 柔 性 別 女性 年 齡 100歲:-/ 居住地區 保留:-/ 星 座 獅子座 血 型 AB 婚 姻 保留:-/ 身 高 99 公分(cm):-/ 體 重 99 公斤(kg):-/ 外 型 婀娜多姿:-? 學 歷 保留 職業 保留:-/ 抽 菸 從來不抽 喝 酒 偶爾會喝 信 仰 無 個 性 熱情大方、細心體貼 語 言 其他 婀娜多姿?真的嗎?:-?不敢放照片? 你這種檔,資料亂填,又沒照片,一大堆保留 就算人家公然侮辱或誹謗你,因無法確認被害的對象,不會妨害到你的名譽,也就是名譽遭侵害的被害人無法特定 侮辱或誹謗你這個檔案的人,不會構成犯罪啦!!! 那種交友檔案,通常沒多久就關版或廢版了,會讓我覺得匪夷所思!還來我的版問法律問題,催促我答覆?以後真的不太想回答,就算有空! 沒人十全十美,外表如何,並非絕對!有顆善良的心和正義感比較重要!若掩耳盜鈴說自己婀娜多姿騙網友,不足為訓! 除了教法律,我還喜歡吐人家的槽!:D特別是那種死不認錯,辱罵人後還關版,又開版者! 莫名其妙,匪夷所思,不可理喻的交友版!b-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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